机构职能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30日 编辑: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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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包头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民族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中央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组织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市民委委员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协调推动全市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建设工作。

(七)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意见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

(九)统筹协调、指导督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十)组织协调民族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办公电话:0472-5618552;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大楼6楼D区。负责人:包荔荔

(二)协调推进科(政策法规科)。办公电话:0472-5618542;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大楼6楼D区。负责人:蔚慧

(三)理论研究和文化宣传科。办公电话:0472-5618537;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大楼6楼D区。负责人:秦洁

(四)民族团结促进和共同发展科。办公电话:0472-5618529;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大楼6楼D区。负责人:伏森

(五)教育科(民族语言文字科)办公电话:0472-5618527;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大楼6楼D区。负责人:希古日干

(六)机关党总支(人事科)。办公电话:0472-5618533;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大楼6楼D区。负责人:王振军

 

办公电话:0472-5618536;工作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办公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党政大楼6楼D区;

负责人:米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