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
二、清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6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规范性文件层层加码问题专项规范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不适宜执行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已有新的替代政策文件出台并明确旧文件废止时间的,按其规定执行。
对因机构改革职能任务发生变化以及部分内容需要调整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目录,由起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并提请制定机关重新发布。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