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4年5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有新的替代政策文件出台并明确旧文件废止时间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并于2024年7月底前印发执行。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区域、本部门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19〕69号 |
2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19〕82号 |
3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决定 | 包府发〔2007〕95号 |
4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青山南坡绿化步伐决定的通知 | 包府发〔2012〕24号 |
5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包府发〔2010〕83号 |
6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09〕126号 |
7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22〕60号 |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18〕21号 |
2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16〕222号 |
政策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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