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民委发〔2026〕22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
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党委统战部(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民委(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提升民族工作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委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实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着眼我市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需求,明确了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组织原则、项目分类、立项程序、过程管理、经费保障及成果运用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管理的基本依据。
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组织申报相关研究项目,共同推动我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工作取得新成效。
附件: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实施规范(试行)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
附 件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
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决策部署,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推动我市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实际,制定工作规范。
第二条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民族工作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基础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为我市民族工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研究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市,竞争择优,注重实效。
第四条 研究项目资金来源于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研究项目根据组织方式分为年度项目、委托项目。
年度项目:面向全市高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开申报,是研究项目的主体。
委托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紧急任务、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需求,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直接委托相关单位承担。
第六条 年度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依据《包头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课题指南》确定,指南每年发布一次。委托项目不参与公开申报和立项评审,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直接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研究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
应为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须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应具备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申请人,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者推荐;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3周岁,鼓励和支持45周岁以下青年学者申报;
主持人只能申报1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2个课题,每个课题组人数不超过10人。
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视为撤销原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年度课题指南填写《包头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课题申报基本信息表》和《论证活页》,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主持人承担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项目尚未结项;
内容已在其他平台立项或发表;
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匿名立项评审,重点考察:
选题的政治导向和主线契合度;
研究设计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前期研究基础和团队能力;
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
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风险。
第十一条 根据立项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名单,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立项公告,发放《立项通知书》,明确研究要求和时限。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项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为5个月,研究期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研究期限,主持人应在研究期限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最多延期1次。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予以撤项。
第十三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设立立项评审环节、结项初审环节和结项评审环节。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主持人填写《结项申请书》,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评估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计划、是否存在风险,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结项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结项评审。
第十五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结项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研究成果进行匿名评审,重点评估:
意识形态风险;
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
对策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评审专家应签署保密与回避承诺书。与申请人有师生、亲属、合作研究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结项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不合格的成果,允许在1个月内修改一次,重新评审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
第十七条 通过结项的课题,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颁发《结项证书》。结项后发现成果存在严重学术不端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结项决定、追回已发放补贴,通报主持人所在单位,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实行“成果评优、事后补贴”制度。立项时不拨付经费,结项后根据成果质量给予研究补贴(奖励)。
第十九条 年度项目补贴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和成果等次确定,原则上:
优秀成果每项补贴3000—5000元;
良好成果每项补贴1000—2000元;
合格及以下成果不予补贴。
委托项目经费标准可根据任务紧急程度、工作量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预拨部分或全部经费,不适用事后补贴制度。成果要求、研究期限等以委托协议为准。
以上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补贴资金可用于资料费、调研交通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具体参照包头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前,须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书面同意,并在醒目位置标注“包头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课题”字样。
第二十四条 优秀成果可推荐参加自治区、国家相关评奖,或推荐至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也可汇编成册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 研究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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